14日,市法制办透露,我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市区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意见(草案)》即将出台,《意见(草案)》针对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中低收入家庭以及特殊群体等四类人群的住房保障问题,增加了不少利好政策。相关部门将于本月下旬召开听证会,即日起至5月22日止,欢迎广大市民积极报名参加听证,报名电话:87876314。
关于2008年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问题 扩大廉租住房保障的覆盖面。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由原来取得民政部门、市总工会发给的《扬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扬州市特困职工证》的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人均月收入300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使用面积12平方米)以下、具有市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的住房困难家庭。
保障方式: 一、调整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保持每人每月按住房使用面积每平方米给予租赁住房补贴16元不变;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按住房使用面积标准10平方米发放1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按住房使用面积标准12平方米发放192元,无住房户,按补贴面积标准足额发放;对于人均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按其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与12平方米的差额发放。每户每月补贴金额由原来的最低不少于160元,调整为最低不少于192元。
二、加大实物配租力度。对于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或市总工会确认的特困职工中的孤、老、病、残等特殊住房困难群体,采取实物配租方式逐步解决其住房困难。对特殊困难家庭可实行租金减免,但最低不得低于使用面积1元/m2。
以上两种保障方式,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只能享受其中一种,不可重复。
关于2008年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问题 扩大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覆盖面。在保持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2平方米(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具有市区常住户口10年以上的条件不变的前提下,将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范围由原来的人均月收入670元以下的家庭,扩大到人均月收入750元以下的家庭。
保障方式: 一、增加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量。2008年市区将提供1000套经济适用房给低收入家庭选购,并实行轮候制。
二、继续执行购房补贴政策。对符合低收入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在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登记申请,经街办、区初审后,由市房管局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在购房时一次性发放政策性补贴。
三、提高租金减免的幅度。符合低收入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在租住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时,一律实行租金减免,减免幅度一般在50%左右。
四、实行经济适用房“产权共有”形式。对市区部分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但暂时因困难购买不了完全产权的申请人家庭,申请人可以依照规定购买不低于50%的产权,另外一部分产权由政府采取租赁的方式给予保障,租金按市场租赁价格标准执行。
以上四种保障方式,市区符合低收入住房保障的家庭只能选择一种。对于曾经享受过房改政策的家庭,目前如果符合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条件,参照现行政策实施保障。
关于中低收入家庭 保障方式: 一、增加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应。重点发展满足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今后市区新开工住宅用房,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占70%。
二、强化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管理。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的土地供应,加大建设用地审批后跟踪管理监察力度,加大闲置土地的清理处置力度。
三、建立高效的房地产业管理机制。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的监管,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保持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
关于对特殊群体 保障方式: 一、对市区工业园区引进人才的住房保障。做好对市区工业园区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住房保障工作,主要采取发放住房补贴或提供人才公寓的形式实施保障。由开发区及各区统一规划、统一落实保障措施。市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对于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的住房保障。要扎实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主要采取由用人企业给予购房补贴、租赁补贴的方式实施保障,着力提高用人企业对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的住房保障水平。
三、对新就业人员的住房保障。对新就业人员主要采取以租赁补贴为主的形式,增强其租住房屋消费能力。市有关主管部门要督促抓好向新就业人员发放住房补贴的办法制定和落实工作。同时,要多方位提供好租赁房源。用人单位要承担起帮助新就业人员解决居住问题的重要责任。市政府将出台政策措施,给予支持。
听证事项 一、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规定的条件中,是否需要限制常住户口10年以上; 二、申请人家庭收入证明需要经哪些程序来确认; 三、住房保障对象的分类是否与具体保障标准、方式相适应; 四、对于曾经享受过房改政策的、目前又符合低收入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在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时,是否应在享受经济适用房面积中扣除房改房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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