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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扬州二手房注意区分意向金、定金


发布日期:2008-5-8  信息来源:扬州房源网

  目前,扬州房产中介常要求消费者在签订扬州二手房买卖合同前支付 “意向金”,并在相关单据上注明“意向金自动转定金”条款。部分消费者对此类条款不够重视,误认为 “意向金”可无条件退回而轻易付款。

   扬州消保委提醒,购买扬州二手房前,消费者要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了解有关房屋的信息。一是了解房屋产权,卖房人是否为独立拥有房屋产权之人,如与其他人共有,必须与全部共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二是了解房屋租赁情况,如购买时该房屋已出租,则该租赁合同对购买人继续具有约束力。三是了解房屋是否为交易受限的福利房,国家对于福利政策房转让年限、买房人资格等有特别规定。

  消保委有关人士表示,其实,“意向金”虽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但依据双方约定转为“定金”后,将适用《担保法》有关定金罚则的规定,消费者应当谨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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